航司称乘飞机能预约购买茅台,结果乘客却买不上并将航司告上法庭。11月17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改判认定,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合同预约购茅台酒的格式条款有效。
上海一中院介绍,2019年11月1日,某航空公司App发布了一则“乘机购酒”的活动。活动内容中称,该航空公司的会员购买并乘坐其实际承运的贵州进/出港单程和来回程航班,乘机后可通过预约系统进行预约购酒,每张登机牌可提6瓶售价1499元的贵州茅台酒。
在活动的一个月内,乘客李先生共乘坐贵阳进出港航班60余次,预约成功50余次。但李先生注意到,在这一个月内,该航空公司App内的活动规则进行了多次变动,自己的提酒过程也越来越不顺利。其中在2019年11月23日至30日期间购买的13张机票,虽符合购酒条件却均未能预约成功。李先生随后与航空公司沟通但失败,于是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航空公司向其以1499元的价格出售茅台酒共78瓶。
该案审判中,焦点在于航空公司的活动条款内容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曾判决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显然是一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并判决13张机票中符合预约购酒条件的有效机票为9张,航空公司应交付52瓶茅台酒。
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判断具体格式条款的约定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失衡,应结合合同性质予以确定,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亲身参与“乘机购酒”整个活动,亦自认了解每一版规则和注意到双方争议的第四版规则的变化;李先生的主要权利为预约权而非换购权,李先生在参与过程中已行使预约权利;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航空公司也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对此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案涉的预约购酒格式条款并非无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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