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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收“雷锋社群会费”30万元,法院:侵害英烈人格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2-12-09 09:21:12点击:168

网络公司收“雷锋社群会费”30万元,法院:侵害英烈人格

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某网络公司自称“雷锋社群”,擅自将英烈姓名用于商业用途,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被法院判决停止使用雷锋姓名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某网络科技公司为电商企业提供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会员”等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等。该公司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并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万余元。

202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名义进行的宣传,并在浙江省省级媒体赔礼道歉。

2020年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其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其中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确,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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