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我自己卡里的钱,也算犯罪?”黑龙江大庆,男子小林因为盗窃自己卡里的钱,被判处刑罚。
原来,小林听人说,网上有人收银行卡,一张能给不少钱。他觉得这个活好干,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挣钱。于是就主动上网搜索,联系收卡的人。之后,他按照要求,办了4张银行卡,挣了5500元。
之后这张卡被用于网上诈骗,不到一个月,进出就高达100多万元。不过,那些骗子只是要走了小林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实体卡本身还在小林手上。
今年6月,小林去银行取钱,输入密码以后,发现里面有36000多元。当时他就震惊了,自己明明只有几千元存款,怎么会变成这么多了?再仔细一看,原来他急着出门,误把卖给骗子的银行卡拿了出来。
看到这么多钱,小林哪管那么多,直接就全取了出来。事后,他担心有人找上门,还把这张卡注销了。
没想到,刚过了9天,警方就找到他,把他抓获。
原来,被害人大海前两天被骗了14万元,报警以后,警方顺藤摸瓜,将取钱的小林抓获。
【@家子说法 】
这小林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天天不想着怎么能够勤劳致富,合法挣钱,净想着怎么挣快钱,不劳而获,现在终于被判刑,也算是罪有应得吧!
事实上,在这个案件里,小林同时构成了两个犯罪。
一、小林出售银行卡本身就是犯罪。
在这个案件里,小林主动去找人收购银行卡,就已经犯罪了。
要知道,现在银行卡实行的是实名制,真有需要,自己去办个银行看就行了,何必花钱去买别人的银行卡?正常人都知道,购买者肯定是要用这些银行卡做违法犯罪的勾当的。
而加大对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国家近年来已经展开断卡行动,把打击为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个案件里,小林应当知晓对方购买银行卡,是为了从事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却仍然把银行卡交给对方,为对方实施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方面是帮助,已经涉嫌这个犯罪。
法院也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从自己卡里取钱也会构成犯罪吗?
在这个案件里,小林虽然取的是自己的钱。但他事先已经将银行卡的账号、密码交给他人,按照约定,他对银行卡里的钱不具有所有权。虽然这种约定无效,但他应当知晓银行卡里的钱不是他的,他没有所有权。
所以,他取里面的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时这些钱应当在诈骗分子的实际占有下,所以他这样做,涉嫌秘密窃取窃取,已经构成盗窃罪。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小林盗窃的被害人是诈骗分子。这是因为,盗窃罪保护的是占有这个行为,而非所有,与因此并不考虑钱款来源,也不考虑其占有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
比如说,张三去抢劫了李四,拿着钱刚走不远,又被王五偷走了。这个时候,王五盗窃的被害人就是张三,而不是李四。
这个案件里,虽然钱是大海的,但是当时已经被诈骗分子占有,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小林盗窃的是诈骗分子,而不是大海。
最终,法院认定小林的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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