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无财产
不还钱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现在受疫情影响生意难做,没想到十年前的欠款还能收回,感谢法官帮我们这些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2022年11月14日上午,某钢筋店经营者曾某领取执行款时激动地说道。
曾某经营一家钢筋店
2012年3月
李某因建房需要向曾某经营的钢筋店赊购钢筋。
2012年5月
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某钢筋店货款3万元,某钢筋店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向某钢筋店支付货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但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某钢筋店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收入来源,且长期外出,无法联系。执行法官遂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某钢筋店,某钢筋店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李某的财产线索,在征得某钢筋店同意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同时向某钢筋店告知如有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发现财产线索也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2022年11月初
某钢筋店经营者曾某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示现在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且该案“终本”已过十年,李某此时应该具备偿还能力,虽然无法提供李某的财产线索,但希望法官再次深入调查核实。
接到电话后,执行法官立即调阅该案纸质卷宗,发现该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李某欠款时50岁,现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便决定前往社保部门查询其养老信息,发现李某已开始领取养老金,遂依法冻结了李某的养老金账户。
七天后,十年未露面的李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但其体弱多病,希望某钢筋店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法官遂召集双方进行和解,李某一次性向某钢筋店支付了所欠货款3万元,某钢筋店同意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此,这件“终本”十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顺利执行完毕。
除了冻结养老金
还有那些情况
能让老赖还钱呢
一起来看看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可提取的存款余额,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行政单位自有资金:可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企业党组织非党费资产:可执行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但如果能证明是非党费资产,则可申请执行。
账户自有资金:可执行
严格区分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只有自有资金才能被执行。
金融理财产品:可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
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执行。
以上这几种情况
要是老赖们还是没有
日子也不会逍遥自在
0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0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所以
早日还钱
才是“逍遥自在”的唯一出路
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编辑:吉安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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