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刚买到手的房子,入住后却发现房屋还欠着几年的物业费、取暖费,而原房主却“失踪”了,市民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权?一起看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咋说。
2020年,市民梁逍(化名)与武建(化名)、哈尔滨某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武建以90余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梁逍。梁逍向哈尔滨某地产支付了咨询费、代办费等费用1万余元。
2021年,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武建将房屋交付给梁逍。入住后梁逍发现武建欠付物业费,与哈尔滨某地产联系后,哈尔滨某地产用武建预留的1万元押金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随后,梁逍发现武建还欠4年的取暖费没有交,但此时梁逍已经联系不到武建。而哈尔滨某地产称,武建预留的1万元已支付物业费,不同意再支付取暖费。
2021年末,梁逍支付了该房屋交付前所欠的取暖费共计1.8万余元,供热公司为其开具了纳税人为武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年1月6日,梁逍在要求武建、哈尔滨某地产承担责任无果后,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案释法
武建是否应当向梁逍支付取暖费及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武建保证将该房屋的供暖、物业、水、电、煤气、有线、电话、宽带等费用于交房之前按日结算完毕。武建作为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前将拖欠的取暖费用结清,但武建隐瞒拖欠物业费、取暖费的事实,导致买受人梁逍财产受到损失。梁逍要求武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取暖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支持。
哈尔滨某地产是否应当对武建欠付的取暖费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本案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未约定居间人承担连带责任,梁逍要求哈尔滨某地产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为,哈尔滨某地产作为中介机构对房屋信息有尽职调查的职责,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而哈尔滨某地产没有核实卖方拖欠物业费、取暖费情况,又没有提示买受人自行去查询案涉房屋是否拖欠取暖费、物业费等,哈尔滨某地产存在过错,导致买受人受到损失,应当在咨询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梁逍向哈尔滨某地产支付了咨询费、代办费等费用1万余元。考虑咨询费中还包括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费用等,仲裁庭认为,哈尔滨某地产在咨询费的50%即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合理。
最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武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梁逍支付1.8万余元取暖费及利息;哈尔滨某地产在咨询费543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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