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以案说法丨施工现场未合理设置警示标 “出事”谁来赔?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3-03 09:42:46点击:292

以案说法丨施工现场未合理设置警示标 “出事”谁来赔?

道路维修,施工方未在作业路段合理放置安全提示标识,路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秦风(化名)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发生碰撞,电动车翻车倒地,秦风受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秦风遂将该施工项目的承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被告承包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首先,被告认为自己在施工现场安设的施工围挡上已经加贴了反光警示条,已经尽到了提醒车辆通行的警示义务。其次,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整个“围挡设施”的中段,并非在“围挡设施”东头。再次,原告在事发时向值班民警表示:因对行车辆强势远光灯袭眼才发生的摔倒。“远光灯车辆”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安装了施工围挡,但原告碰撞的施工围挡东头未放置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因此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责任可能有第三方”,结合本案及其他具体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其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故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李海运 莱芜区法院城西法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证明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行人和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山东商报、莱芜区法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