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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万!法庭说谎要不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3-21 14:32:13点击:221

罚款3万!法庭说谎要不得

近日,市中院民一庭开出2023年第一张罚单,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原告杨某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予三万元的罚款处罚。


经查,杨某在诉讼过程中对案涉8万元借条形成时间、借条纸张来源、对2014年6月8日收到对方当事人蔡某给付生活费3000元的地点,尤其是对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1月28日间其是否在秦皇岛工地为蔡某提供劳务作虚假陈述,意图获取该期间约10个月的劳务工资。
法院认为,二审诉讼中,杨某签署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实回答询问;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处罚。”在二审诉讼中,二审法官多次、反复告知杨某不能作虚假陈述等,否则将予处罚;尤其在调查、询问关键情节时二审法官反复作此告知。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杨某在明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在案件关键性情节上作虚假陈述、隐匿真相,并且均是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改变之前的虚假陈述;如二审法官在调取其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1月28日间9次乘坐铁路客运信息后才不得不承认其有约5个月不在秦皇岛,该5个月期间根本没有提供劳务;其中一次连续78天在山东潍坊,其自称“找朋友玩”。鉴于杨某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后无悔改表现,故应予罚款制裁。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实陈述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个别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不当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不仅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法庭的正常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为此付出代价。本案中,杨某在二审法官多次告知其应如实陈述的情形下,多次在案件关键细节上作虚假陈述,直至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才被迫改变其陈述,杨某的上述行为不仅可能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且可能导致法官作出错误认定,侵蚀司法公信力,浪费司法成本。二审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的同时另行作出罚款决定,此举不仅旨在告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也将有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有序的司法环境。
供稿:民一庭 戚小乐
编辑:何 薇
审定:张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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