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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观察|“老赖”房屋被拍卖后拒不搬出,法院:得赔!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4-04 09:08:02点击:221

法拍观察|“老赖”房屋被拍卖后拒不搬出,法院:得赔!

房屋被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却一直拖着不搬出,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被执行人拒不搬出已过户法拍房引发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该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法官表示,房屋被司法拍卖、变卖后,原房主有义务及时搬离房屋,否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等。

借款100万元未还,拍卖房屋引发新纠纷

陈某向郭某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息11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将陈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借款。

2022年2月,赵某通过司法拍卖最终竞拍成功,在缴纳相关费用后,该房屋顺利登记至赵某名下。

然而,陈某一直没有交付这套房屋。2022年7月,陈某和赵某协商将房屋交付时间延至2022年7月底,但直到2022年8月中旬,其仍未迁出该房屋。

无奈之下,赵某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陈某限期迁出并支付自2022年3月起至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定1.5万元。陈某应诉提出,其因疫情封控及身体原因才导致迟迟未迁出,现已于2022年9月迁出并将钥匙交给了执行法官,不同意赔偿房租损失。

判决酌定赔偿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案涉不动产,并于2022年2月完成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系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故其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不动产的物权侵害人陈某返还不动产并赔偿无权占有期间的损失即占有使用费。

关于占有使用费,因双方在2022年7月曾协商,赵某同意房屋交付时间可延至2022年7月30日,而陈某实际于2022年9月20日向法院交付案涉房屋钥匙,故占有使用费应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止。

陈某未举证证明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案涉不动产面积、区位等情况、占有使用费计算期间等,酌定合理的占有使用费为5000元。

据此,法院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赵某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法官: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

“法拍房因其特殊性有别于一般的二手房交易,购房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往往不会直接接触,也不会约定房屋交付的具体事宜。”

承办法官法官表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房屋所有权人可无限期占有房屋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当房屋被司法拍卖、变卖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就有义务及时搬离房屋,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法院或者买受人。

对于评估或者议价过程中未涉及的可移动可拆除的装修、家电的去留问题,法院介绍,原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如协商不一致的,原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搬离,而不能以此为由拖延交付。“否则,因拖延交付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并正常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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